失信被执行人 |
于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822********6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0581民初2138号 |
案号 |
(2017)内0581执1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于权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吴迪运费306500元;二、吴迪放弃对四川省自贡市龙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98元 (吴迪已预交),退还吴迪2949元,减半收取2949元,由吴迪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9-19 |
发布时间 |
2017-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