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洪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31********2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381民初722号 |
案号 |
(2020)黔0381执7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赤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洪强、张从伦、张从银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前偿还原告蔡大友借款本金 1,440,904.00 元及利息 589,692.00元,共计 2,030,596.00 元。二、若被告洪强、张从伦、张从银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则以未应实际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三、案件受理费 11,522.00 元、保全费 5,000.00 元、保全担保费 3,600.00 元,共计 20,122.00 元,由被告洪强、张从伦、张从银自愿承担;并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前向原告蔡大友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赤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