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郝小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8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00807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豫0522执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调解协议:五原告在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南新道唐宁湾工地干活期间,被告郝小周尚欠五原告工资款28883元,被告郝小周于2015年12月30日之前分别给付原告郭现国、郭存现、郭肖川、郭国军、郭社旺工资款5073元、6967元、6877元、4956元、5010元,如逾期从2014年2月9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郝小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1-11 |
发布时间 |
2016-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