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晓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322********5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垫法民初字第02479号 |
案号 |
(2015)垫法民执字第004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胡晓荣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昆明登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程文周的借款本金、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执行费等共计1313654.0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3年12月9日其计算至付清时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未按判决制定期限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3元,由被告胡晓荣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预交,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由被告偿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5-05-04 |
发布时间 |
2015-05-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