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3********05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6506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41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超、董海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040元及利息、滞纳费(利息和滞纳费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再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0.17元);二、若被告王超、董海珠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王超抵押的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北荣街41号宁安小区12-1-702号房产【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30224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按照顺位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7元,由被告王超、董海珠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