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港市华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681民初5917号 |
案号 |
(2018)辽0681执2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东港市华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140万元,并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按年利率8.874%承担利息、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867%承担利息; 二、被告鞠庆华、孙淑玲对上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辽宁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东港市华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鞠庆华、孙淑玲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 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港市华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鞠庆华、孙淑玲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12-06 |
发布时间 |
2018-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辽0681执2862号 |
立案日期 |
2018-12-06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183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鞠庆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8176184981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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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港市北井子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