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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东港市华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1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81民初4558号
案号
(2018)辽0681执24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鞠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潘长军借款5万元,并自2018年7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二、被告东港市华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孙淑玲对上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诸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鞠庆华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鞠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东港市华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孙淑玲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9-21
发布时间
2018-10-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鞠庆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681761849818C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东港市北井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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