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港市华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8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681民初4558号 |
案号 |
(2018)辽0681执2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鞠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潘长军借款5万元,并自2018年7月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二、被告东港市华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孙淑玲对上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诸被告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鞠庆华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鞠庆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东港市华跃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孙淑玲对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时间 |
2018-10-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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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鞠庆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68176184981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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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东港市北井子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