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林伟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04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731民初1149号 |
案号 |
(2020)冀0731执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林伟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涿鹿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费257000元。二、驳回原告涿鹿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林伟平支付延期利息7453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涿鹿隆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林伟平负担保全费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8元,减半收取计2634元,由被告林伟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