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扬州市天王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30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122民初589号 |
案号 |
(2020)冀1122执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红星、被告扬州市天王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衡水建民纤维素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120元,总计7520元,由被告李红星、被告扬州市天王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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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红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0237863064811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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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宝应县黄塍镇工业集中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