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019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8年海民初字第24117号 |
案号 |
(2017)京0108执24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赵德平货款人民币一百六十五万一千六百八十四元五角,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二00八年九月一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七百三十三元,由被告北京城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7-02-14 |
发布时间 |
2017-09-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于天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1019302078 |
登记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2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