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越洪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2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591民初9268号 |
案号 |
(2020)苏0591执23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越洪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04万元及逾期利息(以理赔款1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蒋宝玉、周朋萍、蒋新伟、滕菲分别在被告苏州越洪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中未能清偿部分的五分之一范围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承担清偿责任。被告苏州越洪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蒋宝玉、周朋萍、蒋第7页共7页新伟、滕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160元,由被告苏州越洪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蒋宝玉、周朋萍、蒋新伟、滕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志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82061026M |
登记机关 |
苏州市相城区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