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汪爱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6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24民初4428号 |
案号 |
(2017)皖0124执8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安徽锦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汪爱民归还原告张年飞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利息3000000元,迟延支付期间继续承担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8929元,保全费5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4-27 |
发布时间 |
2017-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