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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103********10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302民初840号
案号
(2018)桂0302执4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林家环、胡宗烟于2015年7月2日签订的《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邓庆新、梁芳荣、周宇退还原告林家环、胡宗烟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计付);三、驳回原告林家环、胡宗烟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2 108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8 240元(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合计20 348元,由原告林家环、胡宗烟负担2 523元,被告邓庆新、梁芳荣、周宇负担17 825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18-07-04
发布时间
2018-07-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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