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浙黔上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27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民商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黔0103执恢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瑞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华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31,842.46元。被告张立库、万琴、贵州浙黔上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陈瑞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贵州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206,368.49元;三、驳回原告贵州华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98元,由原告贵州华信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7元,由被告陈瑞环、张立库、万琴、贵州浙黔上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92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瑞环、张立库、万琴、贵州浙黔上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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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立库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102082789139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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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5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