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香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11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2521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亢、张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文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自2014年3月8日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亢、张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文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三、被告江西香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00元,由原告承担627元,被告张亢、张月玲承担18173元,被告江西香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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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考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0571165490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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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西省新余市北湖西路世纪清华18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