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九江万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83923****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赣0421执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九江万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服兰支付7万元本金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九江万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服兰支付4000元律师代理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九江万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8 |
发布时间 |
2018-0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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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宗万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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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九江市九瑞大道399号西溪悦府创意园区S2A-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