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最高法民终1018号 |
案号 |
(2020)津02执4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未付租金254235540.2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8年5月2日以17141798.8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6月7日,以14250356.0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自2018年6月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以254235540.20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二、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电费收费权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在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11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1111元,由被告桦甸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义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20100300019029L |
登记机关 |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