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29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0104民初1987号 |
案号 |
(2016)黑0104执013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黑龙江省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桂兰借款1,35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68元,原告李桂兰已预交,减半收取8,484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黑龙江省宝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桂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8-04 |
发布时间 |
2017-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子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10672933911C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54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