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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海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02********09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81民初3220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10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兴化市双平禽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海兵于2016年9月3日订立的租赁合同。二、被告乔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滕让并向原告兴化市双平禽业有限公司返还上述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场地及建筑物。三、被告乔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上述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场地内已拆除的5幢建筑物恢复安装至原告兴化市双平禽业有限公司指定位置。若不能恢复,应给付原告兴化市双平禽业有限公司恢复5幢建筑物所需费用2081539.3元。四、被告乔海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兴化市双平禽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2月6日起至实际滕让、返还上述租赁场地及建筑物止按每日685元元计算的租金、占用使用费,以及鉴定费用17000元。五、驳回原告兴化市双平禽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53元,由被告乔海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7053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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