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赵利明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26********6132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233民初137号 | 
| 案号 | (2020)粤0233执恢8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利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4173.14元、利息399.85元、费用1503.33元(截止至2018年2月27日,后续利息、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赵利明负担,限与上列款项同时交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东 |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时间 | 2020-09-2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