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1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5民终160号 |
案号 |
(2020)皖0521执15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原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变更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9)皖0521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原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后军医疗费77674.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604.08元、停工留薪期待遇52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528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4908.7元、劳动能力鉴定费730元,合计318391.77元,减去保险公司已理赔的150000元,实付168391.77元”为“原告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后军医疗费77674.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604.08元、停7工留薪期待遇522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8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45284.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84908.7元、劳动能力鉴定费730元,合计318391.77元,减去保险公司已理赔的50000元,实付268391.7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徽国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汪伟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2076881469718 |
登记机关 |
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芜湖市四褐山四褐路26号2-4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