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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井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3********04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323民初1593号
案号
(2020)皖0323执恢2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固镇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井礼、闵小凤偿还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2016年5月21日至52018年5月18日的利息和罚息88446.82元,共计388446.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井礼、闵小凤继续按年利率9.9425%上浮50%支付原告安徽固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5月1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借款逾期利息;三、被告张青交、刘冬梅、刘井华对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青交、刘冬梅、刘井华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井礼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4元,由被告刘井礼、闵小凤、张青交、刘冬梅、刘井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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