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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传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07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3民初1327号
案号
(2020)皖0123执23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传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3976.56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20日),合计93976.56元,并自2018年4月21日起以8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支付贷款利息至款清日止;5二、被告许为玲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被告孟凡照、张玉荣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9元,由被告陈传海、许为玲、孟凡照、张玉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9-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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