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康嘉福皇家古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坛民初字第02390号 |
案号 |
(2016)苏0482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康嘉福皇家古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二、被告无锡康嘉福皇家古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支付原告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金1030772元,并按照年租金840452元支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三、被告无锡康嘉福皇家古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金坛市南环一路802号2层房屋腾空并将上述房屋返还原告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被告无锡康嘉福皇家古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支付原告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五、驳回原告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户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江苏银行金坛支行,账号:83300188****2081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8707元,由原告金坛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178.62元,被告无锡康嘉福皇家古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担19528.3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707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1-26 |
发布时间 |
2017-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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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亚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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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建筑西路567-569号第二十五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