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武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83********9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583民初5435号 |
案号 |
(2020)闽0583执56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武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尚欠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美支行借款人民币19968.72元及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但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苏全福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全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武艺追偿;三、驳回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