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好日子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1702民初4986号 |
案号 |
(2019)鲁1702执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菏泽好日子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 495 000元,支付利息(利息应自2016年8月21日起,按借款本金3 700 000元月利率8‰,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2016年8月24日的利息应按借款本金2 950 000元月利率8‰计算,再自2016年8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 500 000元月利率8‰计算,计算至2017年4月11日)、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应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借款本金2 500 000元月利率8‰上浮50%,计算至2017年4月19日,再自2017年4月20日,按借款本金2 495 000元月利率8‰上浮50%,计算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利息、逾期利息的总额减去已支付利息、逾期利息265 811元。被告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任茂胜、孙位华、翟洪仓、孙香菊、邓允、邓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菏泽好日子电器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物(详见查封清单)优先受偿。三、被告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任茂胜、孙位华、翟洪仓、孙香菊、邓允、邓伟向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支付的款项向被告菏泽好日子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20 |
发布时间 |
2019-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香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2554360745F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西路与菏兰路交汇处(森博国际家居广场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