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菏泽好日子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3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79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鲁1791执11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原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2 737 339.38 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和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7年2月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翟洪仓、孙香菊、菏泽好日子电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东英抵押的位于菏泽东城青年北路西侧滨河苑小区3幢2-202室的房产(房产证号: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094141号) 具有抵押权,对处置上述房产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2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孙冬菊抵押的鲁R7H693别克牌汽车(发动机号:121320729)具有抵押权,对处置上述车辆所得价款在抵押金额4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 875元,由被告菏泽市国威电器有限公司、翟洪仓、孙香菊、菏泽好日子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30 888元,由原告菏泽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49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07 |
发布时间 |
2018-0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孙香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702554360745F |
登记机关 |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长江西路与菏兰路交汇处(森博国际家居广场二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