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无锡康嘉福皇家古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5129号 |
案号 |
(2018)苏0211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无锡康嘉福皇家古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无锡天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89896元。二、被告无锡康嘉福皇家古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无锡天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述款项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偿付)如被告康嘉福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7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康嘉福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时间 |
2018-0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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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廖亚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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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无锡建筑西路567-569号第二十五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