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鸿逸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2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293民初1894号 |
案号 |
(2020)辽0293执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鸿逸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园区支行借款本金1993920.14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5月29日合计为11384.04元;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993920.14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大连泰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曾月、被告郭浩波、被告拱春凤、被告吕秋安对被告大连鸿逸食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大连鸿逸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2元,公告费1800元,由被告大连鸿逸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泰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曾月、被告郭浩波、被告拱春凤、被告吕秋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曾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204582032079P |
登记机关 |
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五一路122号(台山街17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