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82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23民初5033号 |
案号 |
(2020)苏0723执21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支付5186089.36元及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原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粮油工业园己方施工部分(详见审理查明)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5186089.36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750元、鉴定费97000元,共计169750元,由原告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638元,由被告7江苏森柏油脂有限公司负担1011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解修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723398275003D |
登记机关 |
灌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经十路北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