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40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602民初1733号 |
案号 |
(2020)桂0602执1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92074.99(利息、复利、罚息暂计至2019年5月6日止,2019年5月7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二、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对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港口区公车工业园a区(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防港国用(2015)第054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防港房权证港口区字第c201530049号}及动产机械设备(设备清单编号为chmy20160226)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在债权范围内对上述抵押物的处置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云、吴映红对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公车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352.45元,减半收取计42676.22元,由被告被告广西防城港市昌海木业有限公司、刘云、吴映红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600598404287F |
登记机关 |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港口区公车工业园A区(防城港市大西南临港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