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2********4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04民初16601号 |
案号 |
(2020)粤0104执183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杰琪偿还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23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杰琪支付律师费4762元;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杰琪支付担保费1800元;四、被告杜毅对被告广东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杜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东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东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毅向原告李杰琪支付财产保全费2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98.4元,由被告广东星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发布时间 |
2020-09-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