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226********1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92民初235号 |
案号 |
(2018)苏0492执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海任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瑞平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057062.05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高茂奎对被告宁海任杰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4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0142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