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静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103********73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241民初3183号 |
案号 |
(2018)渝0241执8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虎军、吴静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在原告甘芳处的借款6163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523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7月11日起至还清时止;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8月12日起至还清时止。以4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8月13日起至还清时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4年9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市牛牌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甘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时间 |
2018-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渝0241执81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执行法院 |
秀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163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