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02********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02民初1895号 |
案号 |
(2020)晋0502执16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王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罚息为360元,剩余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自2019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