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长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29********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13民终1627号
案号
(2018)川1302执9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冯长洪、南充川虹电器有限公司、冯小琼、冯凌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刘广东人民币1,252,000.00元;二、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冯长洪、南充川虹电器有限公司、冯小琼、冯凌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刘广东利息人民币120,000.00元;三、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冯长洪、南充川虹电器有限公司、冯小琼、冯凌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刘广东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11月27日起以本金1,25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日止);四、维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债务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声案件受理费19380元,由冯长洪、南充川虹电器有限公司、冯小琼、冯凌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8元,由。冯长洪、南充川虹电器有限公司、冯小琼、冯凌海负担,鉴定费15000元,由刘广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8-03-08
发布时间
2018-07-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