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长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9********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13民终1627号 |
案号 |
(2018)川1302执9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冯长洪、南充川虹电器有限公司、冯小琼、冯凌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刘广东人民币1,252,000.00元;二、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冯长洪、南充川虹电器有限公司、冯小琼、冯凌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刘广东利息人民币120,000.00元;三、变更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冯长洪、南充川虹电器有限公司、冯小琼、冯凌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刘广东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从2014年11月27日起以本金1,25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5%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日止);四、维持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5)顺庆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刘广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债务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声案件受理费19380元,由冯长洪、南充川虹电器有限公司、冯小琼、冯凌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8元,由。冯长洪、南充川虹电器有限公司、冯小琼、冯凌海负担,鉴定费15000元,由刘广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3-08 |
发布时间 |
2018-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