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7********05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西民初字第1058号 |
案号 |
(2016)黔0402执2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顺礼乐电器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安顺礼乐电器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以26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30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18.8601‰计付利息,计算至本金260000元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蒋伟、彭轶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44元,由被告安顺礼乐电器有限公司、被告蒋伟、彭轶臻各负担人民币19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3-02 |
发布时间 |
2016-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