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鹰之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5202********8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221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221执14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贵州鹰之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心升货款 72700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1817.5(计算至2019 年 2 月 28 日),共计 74517.5 元;余下逾期付款利息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6%计算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82 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 841 元,由被告贵州鹰之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时间 |
2019-07-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案号 |
(2019)黔0221执147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7-17 |
执行法院 |
水城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5358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苏军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221MA6DXR804X |
登记机关 |
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玉舍镇海坪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