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陆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6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11民初3624号 |
案号 |
(2018)苏1111执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借款本金9046020.68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息248240.82元(截止2016年7月17日,其后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75014元。三、被告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债务中的450万元借款本息及律师费82901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债务中的500万元借款本息及律师费92113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陆勇、陆华美对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所欠原告的上述债务的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084元减半收取390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042元,由被告江苏福尔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陆勇、陆华美、丹阳市阳光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科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8-08-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