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曾云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03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30民初411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1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曾云生欠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900元及利息(2018年3月12日前的利息为5384.85元,2018年3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被告曾云生自愿在2018年3月14日前偿还本金5000元,在2018年6月12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在2018年8月12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在2018年9月12日前偿还剩余本金8900元及所有利息;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二、案件受理费72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调解结案故减半收取为363元,被告曾云生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