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伟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7********3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02民初411号 |
案号 |
(2020)赣0702执2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赖小林、温伟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利息2460000元;二、由被告赖小林、温伟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赣州国丰林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代偿款利息(以24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3元,由被告赖小林、温伟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