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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5287号
案号
(2017)川0191执2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四川维纳斯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65万元以及此款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被告四川维纳斯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支付律师费70790元;3、被告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刘峰铭、潘玉刚对被告四川维纳斯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就被告刘华青、刘瀚琨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解放北路96-138号1栋1单元6层B号、建筑面积153.48平方米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刘峰铭、潘玉刚、刘华青、刘瀚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四川维纳斯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674元、保全费元,共计元,由被告四川维纳斯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省超臣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盛杰纸业有限公司、刘峰铭、潘玉刚、刘华青、刘瀚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5-09
发布时间
2017-09-0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洪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600790020232T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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