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0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0民初997号 |
案号 |
(2020)赣0730执8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谢国强欠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173516.07元及2020年3月5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谢国强自愿在2020年5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5万元及所欠所有利息、违约金。原告表示同意。如被告谢国强按上述约定时间还款,则原告同意减免被告谢国强欠款期间每月2500元违约金。如被告谢国强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则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原告所有欠款本息、违约金。二、被告尚琴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行对被告谢国强座落于宁都县梅江镇刘坑村福船岗(不动产权证号:赣(2016)宁都县不动产权第0001096、0001097、0001084、0001086、0001103号)的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912元,因本案调解结案,减半收取7456元,由被告谢国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宁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