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礼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421********11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21民初2992号 |
案号 |
(2020)赣0821执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礼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邹元柳水泥款377000元并向原告邹元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7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12月3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邹元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5元,由被告刘礼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吉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