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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礼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1********11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1民初2992号
案号
(2020)赣0821执6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礼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邹元柳水泥款377000元并向原告邹元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77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7年12月3日起计算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邹元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5元,由被告刘礼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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