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230********03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1230民初208号 |
案号 |
(2020)湘1230执恢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杨拥君、吕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秋借款本金9000.00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11月18日所借),逾期利息以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杨拥君、吕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秋借款本金288?000.00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11月20日所借),逾期利息以28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三、限被告杨拥君、吕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秋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11月23日所借),逾期利息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四、限被告杨拥君、吕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杨秋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逾期利息(2017年11月25日所借),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五、驳回原告杨秋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杨拥君、吕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00.00元,由被告杨拥君、吕霞共同承担6955.00元、原告杨秋承担345.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被告杨拥君、吕霞共同承担2405.00元、原告杨秋承担11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9-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