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万安欧乐华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9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万民一初字第357号 |
案号 |
(2014)万执字第00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欧乐华电器公司及高声华应在法院对本次诉讼下达民事调解书后的十五天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胡明波、曾莹此前借款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01395元及利息;在2013年7月31日前归还原告胡明波、曾莹借款本金至少20000元及利息;在2013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胡明波、曾莹借款本金至少50000元及利息;至2013年12月25日前清偿剩余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上还款均从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2.案件受理费2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明波、曾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4-01-06 |
发布时间 |
2015-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高声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8287969526391 |
登记机关 |
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