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缪丽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1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81民初8519号 |
案号 |
(2017)苏0281执17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天誉灯都灯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7995881.06元、期内利息395247.44元、罚息8831.61元,及自2016年5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839112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2%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嘉盈电器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天誉灯都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缪丽芹、张进对江阴市天誉灯都灯饰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额9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76290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江阴市天誉灯都灯饰有限公司、江阴市嘉盈电器有限公司、缪丽芹、张进共同负担,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9 |
发布时间 |
2018-04-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