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1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甘0502民初3111号 |
案号 |
(2020)甘0502执10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以未归还借款本金数为基准,按年利率16.8%,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以上款项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剩余本息;二、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曹鸿斌、殷芳所有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东团庄秦宇开发公司住宅小区9幢1单元401、402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3000元;四、原告天水市秦州区瀚森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9730元,减半收取计9865元,由被告甘肃友联工贸有限公司、曹鸿斌、殷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5-09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曹鸿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20500561134121T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