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利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30********02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1224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1224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利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96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之前的利息92562.00元,自2017年12月23日起按本金1896000.00元月利1.5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49.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赵利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