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81********3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6民终1664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606民初1138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粤0606执69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山市鸣泉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非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38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货款403805原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叶雨、曹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鸣泉电器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飞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2735元,由被告中山市鸣泉电器有限公司、叶雨、曹倩共同负担30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5-28 |
发布时间 |
2018-09-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